量刑建议与实际刑罚之间的比较探讨
时间:2023-07-04 08:05:47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量刑与实判相差多少需要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之后才能计算出来,量刑与实判存在差别的原因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在法定刑的限额之内,需要依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事实等因素,由法官裁定最后的判刑标准。量刑幅度不具有绝对性,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属性

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

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上述两点目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决定前者的价值。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性、程序性。

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由此可见,体现程序正义的量刑建议权,本身也有着工具性价值。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弥补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不足。通过设置量刑建议权,让公诉人积极、充分地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充分地行使审判监督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

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才有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

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理应包括对量刑情况的监督,进而限制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弱化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的不利影响,以真正实现审判监督权。明确量刑建议权,从程序上看,是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时间提前,这种前置的审判监督方式,和检察机关抗诉权这一后置监督方式相互呼应,加强了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张力,为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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