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收购废品可能被工商部门取缔、罚款,情节严重会追刑责,《办法》还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根据行为规模和危害程度罚款2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无证收购废品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取缔,并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以下。如果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性较严重,可能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行为触犯刑律,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行为可能会被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以下;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性较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能会被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收购废品会有哪些后果?
违法收购废品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可能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收购废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违法收购废品后果严重,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刑。务必遵守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以避免严重后果,维护环境与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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