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鹤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流程怎么走
1、立案: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下发双方当事人。如调解不成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庭室进行审理。
2、审理:立案庭将卷转到庭审庭室,工作人员于当日进行排期,书记员于3个工作日内把案件录入金保网工程同时打印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組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的辩期为10个工作日)等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于指定开庭日期到达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按照庭审程序进行答辩、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
3、裁决: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和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有需要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情况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最终由3名仲裁员进行合议,按照合议制规则,于立案日期60日内做出最终的裁决结果,并送达事人。
二、鹤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鹤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受理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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