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关于取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的要求,以及《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6〕2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要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要求,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8位,主体标识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原来的注册登记代码(号)、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注册登记时发放,并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