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校验码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9=11-MOD(∑Ci(i=1→8)×Wi,11)
式中:MOD——代表求余函数;
i——代表代码字符从左至右位置序号;
Ci——代表第i位上的代码字符的值(具体代码字符见附表);
C9——代表校验码;
Wi——代表第i位上的加权因子。
当C9的值为10时,校验码应用大写的拉丁字母X表示;当C9的值为11时校验码用0表示。
代码的表示形式
为便于人工识别,应使用一个连字符“—”分隔本体代码与校验码。机读时,连字符省略。表示形式为:
xxxxxxxx—X
自定义区
为满足各系统管理上的特殊需要,规定本体代码PDY00001至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系统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使用。自定义区内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个系统之间信息交换的依据。
二、组织机构代码的意义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实施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的一种新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二十世纪末,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代码标识制度,例如欧洲企业注册处始建于1992年,参加EBR的国家已多达20个,通过EBR可以查到欧洲15个国家2000多万企业的基本信息。我国实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不仅有利于计算机的自动化管理,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从而保证社会活动和积极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有效地促进地方国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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