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争议定义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争议:
(1)因解雇、免职、解雇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而产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的规定而产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1994年7月5日,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第八十二条对《条例》第二条作了补充规定:发生劳资纠纷时,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4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01年对劳动争议的定义是:“(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3)因追讨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与未参与职工退休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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