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规定股东索赔、诉讼权
时间:2023-08-18 14:44:12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遭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于操纵市场之苦的,也有权对不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解散公司的救济手段应当慎用。

以上关于股东索赔权、代表诉讼权以及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均为股东尤其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公司章程必须予以规定。

复议权和诉讼权

很多老百姓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后,才想到请律师,殊不知,已经晚了。对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大家一定要记清,这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

老百姓最常见文书就是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般来说,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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