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哪些逮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我们有据可查且能确认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可能给予被告人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释措施并不能有效防止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此时便需要向法院申请逮捕令。
在做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具体行动时,需要深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是否承认罪行和愿意接受处罚等实际情况,这些都是评估他们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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