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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尚未建立除破产外的裁定解散制度。当法律规定的任意解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法院很难按照明确的法律规定打破公司僵局,稳定社会秩序。至于清算制度,我国立法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的启动存在漏洞。二清算人身分不明者。3.没有司法清算程序制度。在民商事审判中,公司被清算一两年是很正常的。有许多公司不能在清算中清算。清算的公平性常常令人怀疑。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清算而怠于清算时,或者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停止时,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介入清算程序是一个问题,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