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申请伤残鉴定,一是通过向交警被部门申请,二是通过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由交警或者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伤残和“三期”鉴定,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有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必须有响应的资质,否则鉴定结论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有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意义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为避免诉讼前自行鉴定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而提起的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程序,在争议比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制定或者法院主持下共同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以便确定赔偿各项费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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