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在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能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一、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什么区别
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有面向的对象不同,适用的目的不同,限价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一种临时举措,而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夫妻离婚对经济适用房的划分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对经济适用房的划分如下:
1、购买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的,不予分割,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分割;
2、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五年的,夫妻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当时同一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后,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3、然后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屋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的原则分割该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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