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经济适用房贸然退场
时间:2023-04-22 17:41:38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发展的进程中,围绕经济适用房的争议从未消停过。近日,有关将逐步取消经适房的传闻引起关注。而住建部方面表示,该说法系误解,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并轨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年底前会出台相关文件。

经适房是否应该退场?我们得先搞清楚一些基本情况。

经适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先锋。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就将其列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经适房更是成为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由于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方对住房保障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入,以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经适房的概念成了个大箩筐,既包括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解困功能的住房,也包括向单位职工提供的具有福利补贴性质的住房,甚至有些地方将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也归入经适房范畴。这种相对混乱的局面,直到200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才有所改观,经适房最终在该文件中被定性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即便如此,在有些城市,仍坚持将部分实物补贴的福利住房归于经适房范畴。于是,对于经适房的是是非非,争论就必定少不了。

只有结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来看有关经适房的政策变迁,才能更全面地认识其重要地位,更全面地理解这些争论。

首先,经适房在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数的比重是2.34%,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该比重增长至4.53%。仅在这10年间就有约300万户城市家庭通过购买经适房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这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其次,在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过程中,经适房的政策框架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最显著的变化是,供应对象更严格地限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群体。对比上述两次人口普查时城市家庭购买经适房的职业分类情况,商业、服务业人员所占比重增长了8个百分点,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占比重增长了6个百分点,而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所占比重降低了近3个百分点。

再次,各地的经适房发展有较大差异。以京沪两地为例,2000年,北京和上海城市家庭购买经适房的比例分别是2.09%和4.31%,都低于全国平均的6.54%;10年后,两个城市的比例分别变为6.09%和0.29%,而全国平均值是5.05%。这10年间,北京增长了4个百分点,而上海减少了4个百分点。结合经适房户主的职业情况看,两地的经适房供应对象也有明显区别:在北京,户主职业按占比排序,依次是专业技术人员(35.31%),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29.63%),商业、服务业人员(17.27%),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12.35%);而上海的排序依次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30.7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23.82%),商业、服务业人员(21.02%),专业技术人员(16.28%)。这些数据表明,各地的住房保障政策框架有很大差异。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经适房关键在于规范发展,而不是搞一刀切式的全面退场。随着廉租房与公租房逐渐并轨,在推进以公租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允许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发展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适房。理由有三方面。

首先,经适房仍将是部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从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完善来看,住有所居固然不是指全部城镇家庭都要拥有产权住房,但有一部分城镇家庭,只有依靠经适房才能改善居住条件。这些家庭往往有这样的特点:未享受过住房改革的福利,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低于区域平均线。对这部分家庭而言,廉租房政策覆盖不到,公租房政策不甚适合(很少有中低收入家庭会因住房面积过小而去申请公租房),又无力购买市场化商品住房。更重要的是,这些家庭往往由于历史原因,承受了市场化改革的成本,因而政府扶持其改善居住条件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其次,在快速发展的经济体中,完全取消经适房将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形成巨大压力。不少评论者以欧美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现状为例,给出完全取消经适房的建议。但就当前的发展阶段而言,我国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还不能完全取消经适房。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家庭而言,如果缺乏外部力量扶持其通过购房改善居住条件,而只能选择公租房,则这些家庭将会一直被锁定在住房保障体系之中。这样一来,这些家庭不仅难以分享快速发展带来的收益,反而要承受较高的住房成本。这会直接影响保障对象的社会态度和行为。结合社会的维度,我们不难发现,这会产生巨大隐患。

再次,一些特大型城市的住房发展存在特殊性。京沪等特大型城市,房价和收入之比较高、住房供求结构性矛盾较突出。针对这些城市,实施补人头方案不仅难度较大,也不利于市场调控和房价稳定。但特大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又给各类人群提供了较充分的就业和发展机会。因此,政府通过适当方式(如共有产权模式)帮助中低收入人群实现购房梦,扩大中产阶层队伍,有利于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经适房,关键在于探索合适的模式规范发展,而不是贸然让它退场。相关方面可以做的包括:更清晰地界定经适房的范围、准入标准和供应对象,使之切实符合住房保障的要求;对于共有产权模式,要通过健全立法,厘清一些模糊、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如共有产权的属性、共有产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界定等;加强管理,改善经适房的保障效果,如政府与相关部门的衔接、诚信体系的建设及司法救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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