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8]148号
为保证企业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深化改革中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改革,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企业下岗人员不论是待岗、转岗培训、还是离岗休养的;凡是与企业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出售、拍卖企业,其依法被裁减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到其他企业再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凡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再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的,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和自谋职业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体,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4、职工失业期间,缴费年限满15年(改革前参加工资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5、整体出售的企业,对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5—10级)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买方接收并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对于7—10级人员,如本人申请另谋职业的,可由解除劳动关系,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另按工作保险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对工伤未治愈的,应继续治疗。
6、破产企业和企业整体出售时,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补贴费;因工致残护理费、伤残抚恤金;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全部生育保险待遇。(企业已参加统筹并列入社会筹支付的项目除外)
二、关于改制、改组、兼并、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
1、改制、改组、兼并企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当地尚未开展医疗保险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所在企业按现行劳保规定执行。
2、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须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划出医疗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其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计算公式为:上年度本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离退休人员10年平均余命。
三、企业深化改革中必须依法处理社会保险债务。
1、实际股份制、股从全作制改造的企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社会保险债务:一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的社会保险债务;二是在清产核资时,对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可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偿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产权转让收入不足的,可从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清偿。
2、破产、拍卖企业,应从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偿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偿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还应缴纳其提前退休年份少缴纳的费用和社会保险机构提前支付的养老保险费用。
3、企业兼并,由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社会保险债务;企业分立,按资产占有比例承担原企业的社会保险债务。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严肃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严格退休审批工作。
1、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因病、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确认,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需办理提前退休,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纱和织布工种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报批手续。提前五年是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基础上提前。
3、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新制度以前参加工作,因病非因工经当地劳动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改革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而达不到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定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在计发待遇中,应降低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按1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中综合性补贴发给50%,其它项目按原规定计发。
五、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社会保险管理暂时仍维持不变,待实行省级统筹后再作调整。
六、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后,其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目前仍应由企业负责,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主要依靠企业管理向主要依托社区管理转变,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今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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