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房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问题,物业公司通常并不具有直接的职责和义务。其核心职能在于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例如确保物业管理范畴内的环境整洁和秩序稳定等事项,而有关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工作往往应由负责开发或建造这一项目的相关机构承担。在房屋仍处于保修期限内时,房地产所有者有权向建设方或开发商提出承担维修责任的请求。如果房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以及使用效果,业主亦有权利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索求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然而,一旦超过保修期限,物业公司将负责对房屋的公共部分设施与设备进行常规性的维护保养(即所谓的“微改”),而大型翻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则需由业主自行承担。上述内容均为法律层面上的相关规定。若您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希望获得更深入、更具专业性的建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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