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住所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条例》今天起施行《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劳动者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所在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人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派遣单位;本规定还明确了“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等因素,是否由用人单位委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工作时间”的确定应考虑是否是工作所需的时间;“工作场所”的认定应考虑其是否属于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外出务工”期间的工伤认定,条例明确“外出务工”是“工作时间”的特例,应当从劳动者是否外出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在途”的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地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本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班的;(二)往返工作地、配偶居住地的交通工具,父母和子女在合理时间内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上下班的;(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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