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主是房屋所有人的,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如果户主不是房屋所有人,且房屋所有人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则该协议有效。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场地、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应当就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办理相关拆迁手续的,应当认定该拆迁行为为法人无效。(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三)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拆迁协议无效。(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未经代理权限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拆迁协议无效。(六)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故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因此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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