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协议签署主体为承租人
时间:2023-07-02 22:54:23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遇到拆迁时,有权利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说,房屋归谁所有,谁就有权利对涉及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置。因此,对于产权房来说,一旦房屋遇拆迁,有权利和拆迁人进行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的就是产权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有租赁房屋时,谁享有和拆迁人谈判签约的权利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

1、必须原承租人死亡才能变更,变更期间必须出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需要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新承租人和原承租人必须在同一个户口上面,办理期间需要出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承租人名下不能有任何的房产,办理手续的时候需要出示无房产证明,证明在当地的房产中心打印。

4、新承租人需要跟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的时间。

只有满足这几个规定才能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的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正常需要1-2月的时间才能办理好,在办理业务之前还得自己拟定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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