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补偿与日常生活中的劳动关系,在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区别,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职工提供劳务,单位支付工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工伤),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意义。
1。《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劳动关系职工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通过查阅大量案例发现,绝大多数民事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审查被侵权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已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形成后,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且被侵权主体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以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当。离退休职工的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故《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离退休职工的工伤。
2。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按照人身伤害标准进行赔偿,这比工伤赔偿标准更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如上所述,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增加了企业的责任。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伤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伤害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高于工伤;人身伤害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失,但工伤赔偿金却没有。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和劳动性质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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