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时间:2023-05-31 15:30:19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2、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A、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两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C、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3)流产的,需提供B、C两项主要材料。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C一项主要材料。

3、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除A、B、C三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D、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F、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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