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五)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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