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但是,什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又应当是什么?对着这些问题,很多被征收人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对具体的法律适用一知半解,征收人也正是利用被征收人对法律理解不透彻,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降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征收人最常用的理由是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因为土地取得本身就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本来就是国家免费给你用的,所以国家在收回来的时候也不需要再给你补偿。此外,征收人还会以证照、手续不齐全,土地使用年限不多,最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很低等各种理由来降低甚至是不予给予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办理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申报材料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土地增值税交纳凭证(转让方提交);
6、契税交纳凭证(受让方提交。如房地产整体转让且已办理好房产权过户手续的,可以不提交);
7、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提交地块投资证明;
8、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资产处置情况提交;
9、涉及房产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10、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根据土地转让价的1.5-3%收取增值税。该税代地税部门收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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