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合约一旦签署,便无法再增加额外的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房屋买卖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在协议书内商定定金事宜,并且通常情况下,此项定金将由买卖双方其中之一进行支付。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即正式生效。在此过程中,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各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然而需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会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则应被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对于向对方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合同目的,那么其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当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责任方式时,若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是定金条款。若定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金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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