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过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房屋过户的材料有:(1)房地产过户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四)行政决定书、有关行政机关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房地产交易协议书,或者房地产分割协议;(五)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六)人民法院强制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团体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交产权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支付地价的证明;(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书,应当提交拍卖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缴纳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十一)属于拆迁补偿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十二)属于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让的;(十三)属于企业并购的,(十四)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划拨,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1)房产证未通过房产中介过户的,应当写明合同条款和违约行为。签订合同时,有出卖人房产证上姓名的当事人应当在场(如果已婚,则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并签字,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您必须到房地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库存合同。库存合同上的金额必须与合同上的金额相同。(根据上述信息,申请后15天内将发给房地产税收据。
(4)缴纳房产转让税后,您可以领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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