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1998]4号
各地、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的规定,自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全国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须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执行,为了能平稳地向新的会计制度的过渡,现对有关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的要求: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要求,我省社会保险机构自九八年元月一日起,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新旧制度过渡时期,二种会计制度同时执行,二种记帐方法同时运行,要求各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方面要做好本级的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另一方面要负责指导、帮助所属区域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的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二、新、旧会计制度结转的有关规定;
1.先将老帐的01表中管理费部分过渡到资产负债表,资产部类总计金额与负债部类总计金额相等后,再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开新帐,无关科目可暂不设帐。
2.年终结存科目转入新的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
来源类科目:
“固定基金”——转入“固定基金”科目
“暂存款”——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按需要可设二级科目。
“服务费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科目。二级可设“退休职工服务费”
“管理费结余”——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专用基金”——转入“专用基金”科目。二级科目:可设“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发展基金”。(分配比例待与财政协商后下文通知)
运用类科目:
“暂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按需要可设二级科目。
结存类科目:
“现金”——转入“现金”科目。
“管理费存款”——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有价证券”——转入“对外投资”科目。(指用管理费购置的证券)。
“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3.九八年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
收入类科目:
1.财政拨款列“财政补助收入”: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财政补助收入
2.提取管理费列“事业收入”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管理费列“上级补助收入”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上级补助收入
4.财政或其他单位拨来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列“拨入专款”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拨入专款
5.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或固定资产出租以及其他另星收入列“其他收入”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
支出类科目:
1.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原管理费支出范围),可按事业收支明细表设二级科目。
支出时:借事业支出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拨付所属单位预算资金时列“拨出经费”
支出时:借拨出经费贷银行存款
3.由财政或其他单位拨来的特定用途的专款发生支付时列“专款支出”。
支出时:借专款支出贷银行存款
4.下级上交上级的经费发生支付时列“上缴上级支出”
支出时:借上缴上级支出贷银行存款
5.补助下级管理费发生下拨时列“对附属单位补助”
支出时:借对附属单位补助贷银行存款
三、九八年第一季度报表填制的有关规定:
1.根据我省结算的需要,按一季度报表仍然正常按规定上报。
2.第一季度报表中,基金部分按原要求和口径编制有关报表,管理费部分按现设的“社会保险机构事业收支明细表”(代08表)填制。按代08表中的内容和发生额填制资产负债表,用于代替01表中的管理费部分,原01表中的管理费部分不再填制。
3.经费部分已明确按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基金部分有待于财政部与劳动部统一制订有关制度。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下发前,全省先暂按以上规定与表式反映全省资金活动情况。
四、其他问题
按新的会计制度,服务费收入,专用基金全部转入专用基金,而专用基金年终可按规定的比例分配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发展基金”三块。经与省财政厅社保处协商,认为社会保险机构的统一制度尚未下来,现属新、旧过渡时期,一切都未规范,对这一块暂不作分配,待统一制度下发后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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