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理所应当,但是本案例的特点是,适逢劳动者快要退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想当然的解除劳动合同吗?
马上退休,合同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真的可以理所当然解除吗?
案例回顾:
张先生今年56岁,在一家企业任职17年之久,张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2008年1月31日到期。
由于张先生工龄过长,所以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张先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于是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张先生,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张先生已经在此工作17年之久,公司在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难道仅仅是道德上的没有人情味吗?法律上如何界定?法律上,这种临近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分析: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到期,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针对张先生的这种情况(工龄长,又临近退休的老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马上退休,合同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真的可以理所当然解除吗
《劳动合同法》保护老职工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
综上:本案例中,劳动者已经在单位工作了17年之久,并且张先生已经56岁,距离张先生退休还有不足5年的时间,所以即便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老员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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