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为,六万乘以百分之二点五再加五十元。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一、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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