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非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代替的劳动合同;3、以其他形式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合同;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续签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不合法,被视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1.未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非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代替的劳动合同;
3.以其他形式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的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续签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不合法,被视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问 题 导 致 的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或者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纠纷和争议,因此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按时续签,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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