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确定医疗费用清偿期限即为第一审在法庭辩论终止的具体时刻。
关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主要包含后续就医过程中的相关支出以及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
一般情况下,结案之时,如果因损伤经过药物治疗之后,人体机能趋于稳定但遗留下某些功能性障碍,且需要进行再度的治疗与康复,或者在当前状况之下,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尚未完全恢复正常,那么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未来康复治疗与二次手术所必需的费用,如能得到确定,就应按照确实必要的标准予以赔偿;
然而,如果无法确定这些费用的确切值,当事人有权在日后另行提起诉讼,以便寻求司法救济。
尽管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到二次手术费用赔偿的问题较为繁杂,但本文将对此问题作出详细阐述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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