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成员资格是通过立法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立法指定范围内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立法强制性。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生育保险(0.8%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单位0.5%-1.6%全由单位承担)。因为各地平均人均收入不同,各省市地区承担的比例有所不同。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数为例(各地社保标准有差异,仅供参考:
1.养老保险:公司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公司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一、企业开通社保账号需要提供材料:
(一)企业需要提供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B: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C:银行缴费合作意向书2份(加盖公章)
D: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E: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注:如是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将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员工需要提供:
(1)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需要提A: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B:一寸白底照片电子版C:个人信息登记表
(2)缴纳过社会保险,需要提供:A:身份证复印件1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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