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将将得的利润捐赠于国家公益事业的,全部退还其捐赠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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