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二、所需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三)再投资方和接受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
(四)再投资方分得利润当年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
(五)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六)其他资料。
三、程序及时限: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审批权限: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81)财税外字第82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帐损失等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3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2〕84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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