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前,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根据不同情况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企业已缴纳所得税40%甚至全额税款。在国发[2007]33号文规定该项审批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的同时,国税发[2008]2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新税法为体现优惠政策以产业优惠为主和引导投资方向的原则,对投资者在特定领域再投资仍给予了退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如果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则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业所得税80%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投资者并不限于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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