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天津市政府近日出台鼓励外商投资的财政税收新政策。这些新政策包括:(千金难买牛回头我不需再犹豫)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所获利润扩大投资,凡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不论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给予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四成税款。对于技术先进型或出口型企业,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门不能单独核算盈亏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对外商在天津投资兴办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高级谘询公司,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徵契税,免徵城市房地产税一年。银行及保险公司自获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高级谘询公司,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税。
——对收购天津市中小型企业的外商,可采取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享受天津市规定的抵扣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外商的收购成本。被收购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不论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均以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企业的一方因将土地和地上原有不动产作价变卖给对方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对出让方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徵营业税,对受让方办理土地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手续免徵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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