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错误逮捕并关押长达381天的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的吴某兄弟在被无罪释放后,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在遭到拒绝后,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了检察机关应向吴某兄弟分别赔偿24000元的审理决定。
2003年元月31日下午,因赌博吴某兄弟等人与他人发生械斗,并于2003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吴某兄弟俩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04年2月13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吴某兄弟于2月16日被释放后即向检察院申请赔偿。而检察院认为自己在批准逮捕过程中无违法侵权情形,不予确认。针对这种情况,两人对关押381天,不愿赔偿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该赔偿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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