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他人土地,谁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出租他人土地的问题应由承租人承担,还是出租人承担,应当区别对待。实际上,税法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人。该条没有直接界定土地使用权,但根据法理学的理解,租赁行为是让渡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是让渡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不是直接使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承租人是使用和占用土地的真实人;如果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他就不能再使用和占用土地;如果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权,他就是占用土地的人。《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国地税字1988年第15号)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司法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由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有效的,法律也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土地使用税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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