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逃废债务形式: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
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
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
5.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
6.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
7.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
8.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9.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
10.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
常见的债权保全形式是哪些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债的保全方式有两种形式: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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