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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金琳因看分房合同与物业发生纠纷,致人轻伤,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22日17时许,在本市清大德人物业办公室,金琳因看分房合同与物业工作人员贺某发生纠纷,金琳顺手从办公室的桌上拿起一个不锈钢茶杯扔向贺某面部,造成贺某的嘴唇贯通伤。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贺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金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金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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