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但是有人就是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出手伤他人,不仅赔钱还担责。刘建国就因一时的冲动,将同村村民吕小明打致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要赔偿吕小明的经济损失,还要负刑事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月28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决刘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4年4月3日,因土地纠纷刘建国与同村村民吕小明发生争执,后刘建国持坎土曼将吕小明头部砍伤。经鉴定,吕小明受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范围。2015年1月25日,刘建国与吕小明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41000元,并取得了吕小明的谅解。吕小明请求依法对刘建国从宽处罚。
沙雅县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刘建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刘建国与吕小明之间系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犯罪,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刘建国已取得吕小明的谅解,并已积极履行了41000元赔偿的义务,酌情综合考虑对刘建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建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刘建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刘建国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得知判决后,刘建国十分后悔,没想到因琐事斗殴会发生如此严重后果。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法官们希望大家能和谐相处、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切勿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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