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若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以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其中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等。
一、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文书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行政文书可以撤销的条件:
1、行政合法要件缺陷。合法的行政行为有三个要素: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如果任何行政行为缺失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要都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相关善良习俗等。
申请行政复议后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若是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则可以停止执行。申请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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