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过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或违法的。根据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果,可分为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和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实际意义。2、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3、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行为的判决,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判决,确认其违法行为。
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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