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判决书下来后对方上诉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倘若与他人产生冲突涉及司法程序,若欲在胜诉之后立即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却又突然萌生上诉之意应该如何应对呢?在此特意为您解释提醒:
此时务必要谨慎处理,切忌盲目行事。
假如我们选择主动起诉或与被告共同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先宣判便将暂时停止生效,仿佛陷入冻结状态,因此自然无法以此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手中并未持有可供执行的判决或裁定,自然引发执行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如对初审法院判决结果感到不满,仅需自接到判决通知之日起向前推算至15日。
如超过此期限仍未能提出上诉申诉,则诉讼已无挽回余地。
然而,若欲质疑一审裁判结果,同样有十日缓冲期,自收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时,为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和表达观点提供充足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还有必要提起上诉吗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还有必要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后又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是因为法官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二审继续上诉的,无论是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都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存在危机,法官可以考虑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注:经北大法宝编辑团队核实,本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应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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