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人因为患疾病而必须于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其所产生并付出的超出绝对免赔金额度之上的以下各类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
具体而言,这些费用内容涉及如下几类:
首先是医药费用方面,这部分我们仅限于公共卫生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药品支出。
其次是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如输血费、输氧费、处理伤口费以及手术相关费用等。
另外,还包含了床位占用费:
每日给予最高10元的补偿额度,且每一次住院的最长偿还期限为4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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