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西安市大病救助的范围包括以下疾病:西安市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这23种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西安市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人社部门联合出台了新的《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现了医疗救助城乡统筹、标准统一,扩大救助范围和病种,提高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保障了城乡困难患病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
救助对象扩大到八类人群
据获悉,新办法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除了过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救助对象还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总共八类人群。
23种大重病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我市医改方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将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种行为不予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工作人员表示,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不予救助。
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办法提高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社会散居孤儿因病住院或日常门诊享受全额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据悉,自新办法17日正式施行开始,原《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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