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了什么样的“居留权”制度
时间:2023-05-08 09:30:22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是《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权”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民法典》中增加住房居住权制度,是对居住权的进一步明确,包括居住权的设立、登记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留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留权合同。居留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居住地;

(3)居住条件和要求;

(4)居留权期限;

(5)争议解决办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留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留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登记。居留权在登记时确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留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设立居留权的住所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留权期满或者居留权人死亡的,居留权消灭。居留权消灭的,应当及时注销登记。第二,居留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应限于居住目的。二是房屋使用权属于乙方。第三,居民有权为居住目的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居民的义务如下:

首先,居民在居住期间有保管房屋的义务。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对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者其他负担。三是居住权应当承担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第四,居住权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第五,居住权人有义务在居住期满时归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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