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业中,若劳务分包单位向另一家同样性质的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转包,这是被法律严格限制的行为。
然而,倘若劳务分包单位只是针对班组进行管理与经营,这种情况则是合法并可行的。
在这个层面上,大型的劳务分包单位通常会成立几个独立运作、具备各种技能的班组。
具体来说,结账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首先,按照每日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薪酬;其次,称为“包活儿”的结算方式,即将工作量以每个特定单位如米、平方米或吨等为基础,按照固定价格承包给对应的班组。
如此一来,可以有效规避因员工磨洋工而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
从实际角度来看,这种结算方式其实只是为了确保班组能按时按质地完成工作任务而已。
大部分总包单位亦倾向于采用此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结算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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