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被拆迁房屋是否还有房屋产权
民法典规定,被拆迁的房屋由国家征收,对被征收人给予拆迁补偿后,被拆迁人丧失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征收决定程序
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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