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业委会有矛盾怎么办
时间:2023-03-09 14:32:21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一家小区业委会2004年打了五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而输的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须赔偿几万元。对此业委会要求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五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于是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曹燕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因此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规定,即得到小区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

??目前,一些小区业委会越俎代庖现象比较严重,动辄提起诉讼;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的,则视作你同意诉讼。这种做法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三种,即同意、反对、弃权。因此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

一、业委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委会成立的程序如下:

1、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

4、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

5、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

6、书面申请备案。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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