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受理,每个受理岗位1—3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条件: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
1、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或工残职工定期待遇发放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劳动鉴定结论书原件(已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
4、医疗费(康复费)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辅助器具发票(应注明产地、型号等)。
5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近期照片一张。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参保人员花名册(增员花名册、减员分解表)及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旧伤复发申请表或异地治疗审报表或辅助器具申请表或康复治疗申请表或转诊转院审批表等。
8、有工残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①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通知书。②工伤保险等级变更审批表。
9、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①工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审批表。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批表。
10、有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停发待遇申报表。
11、交通事故需附: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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