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待遇支付
时间:2023-06-09 21:15:52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工伤待遇享受人员。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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