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法院变更有关清算责任人为被告的,应当判决清算责任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清算责任人一般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清算责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责任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
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
第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第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第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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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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